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311执986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信友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山东平安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陵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信友电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平安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山东平安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平安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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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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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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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周 洪 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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