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13民终51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信友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经济开发区芝***9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沂水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
上诉人山东信友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友电器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2021)鲁1329民初1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信友电器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连带责任;2.一、二审费用均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信友电器公司与***系承揽合同关系。通过庭审及信友电器公司与***签订的光**装承包合同书完全可以认定双方系承揽合同关系,其形式要件完全符合承揽合同要件,而不是建设施工合同关系。退一步讲,即使一审法院认定双方系建设施工合同关系,但信友电器公司与***系劳务分包关系,山东省已取消劳务企业的资质及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要求。劳务分包不需要资质,则信友电器公司不应承担责任。二、《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实施,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同时废止。一审法院不应再适用根据《民法通则》等制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相关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即使信友公司存在过错,承担的是相应的责任,而非连带责任。三、信友电器公司与***合同中,约定的安全责任事故乙方负全部责任与甲方无关,该合同已经明确约定关于责任承担问题,且**对该合同内容此也知情。因此信友电器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依据。
**辩称,上诉人和***应该是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关系,而不是加工承揽关系,**在2020年8月4日发生事故,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关系,上诉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一审判决正确,请求维持一审原判。
***未答辩。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调解或判决被告立即赔偿因被雇佣人身损伤造成各项经济损失208080.99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从信友电器公司处承包了“**”居民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设备安装工程,双方签订了《**居民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设备安装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第一条1、工程名称:‘**’牌居民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项目施工。2、工程地点:临沂市临沭县县/市/区街道/乡/镇。3、授权施工协议有效期自2020年4月日至2020年12月30日。4、工程承包范围:“**”品牌居民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项目安装、施工、包括支架组装项目安装、施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安装内容,项目达到送电前验收条件的所有内容:支架组焊接、组件安装、防水胶的施工、电缆铺设、接线、逆变器、配电箱、防雷输出线路的所有安装等,含太能阳发电安装调试工作的协助工作。第二条供货1、甲方提供光伏组件(含中压块、边压块及配套螺丝)、逆变器、支架系统(含螺丝、导轨连接件、三角连接件、T型底座等)、接地扁铁、角钢、配电箱、电表箱、交流电缆、水泥配重底座、直流电缆、提供安装资质等。其余材料乙方承担。2、甲方所提供的材料配送至每个镇。镇至各村施工现场运费由乙方负责。3、因农户不安装的,所有甲方提供的材料(逆变器、光伏板、支架、计量器等)由乙方负责运回甲方仓库及甲方指定地点。4、光伏组件(光伏板、逆变器、表箱等甲方材料)因安装队在运输或安装过程中(未验收期间)损坏的,**装队负责赔偿。第三条质量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太阳能电站的质量标准,须符合甲方关于项目质量验收合格标准。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设计图纸进行工程施工,安装完毕后施工场所不得漏水,工程验收后经2次暴雨或者满质保期后未发现漏水现象为合格。乙方采购的工程材料、设备厂家必须得甲方认可,发生质量等问题由乙方全部负责。除公司验收标准,还必须依照当地供电局有关施工规程和验收规范,总体验收。施工过程严禁打穿打漏屋顶,甲方有权按照打漏孔的量数进行处罚。第四条安全施工乙方必须对施工人员进场前进行安全操作规程的培训知识教育,确保在现场的所有施工人员都经过了足够的培训并具有经验,能够胜任健康、安全、环境管理工作。乙方施工人员须具备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上岗资质,电工应具备电工证。乙方应配备专职工程师或管理人员,负责管理、监督、指导安全工作。对安装场所易出现高空坠物的区域地面要放置安全警示标志与警戒线的布设,采取防范措施防止物品掉下致使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坏。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自的法律规定进行施工,保证工程的安全性。施工期间发生的一切安全责任事故,包括人身安全和财产损失由乙方自行全部承担,甲方不负责任。第五条保险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乙方应对施工人员的人身及意外险进行强制性保险。第六条施工费用施工费用依照整套“**”品牌居民分布式规范发电系统中包括的光伏组件块数,按施工费用税后价人民币62元/块结算。第七条双方权利和义务1、(1)、甲方可根据甲方制定的各类管理标准、技术标准、验收标准以及安全管理规定对乙方的工程进度、质量、材料、安全管理等进行检查,甲方有权对乙方违规现象罚款处理,对不遵守技术与验收标准施工的责令乙方整改,要求乙方赔偿,终止本协议的权力。(2)协助乙方解决在施工中遇到的意外事项。(3)工程施工期间由于甲方原因现场条件不具备,导致安装推迟和返工,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延迟原因,乙方应根据甲方的书面通知要求调整工程进度表。乙方不承担由此造成的延期和返工费用。2、乙方权力和义务(1)、严格执行甲方的工程技术和质量标准,严格按照甲方作业指导书进行施工作业,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各类管理标准和安全管理规定。(2)、保证施工现场的整洁,工程完工后负责清扫施工现场。(3)安全文明规范施工,严格按甲方提供的“安装服务规范施工,严禁施工人员的一切不文明行为发生。如因上述情形发生造成甲方或他人损失由乙方负责。(4)、施工中未经客户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拆改原设施物结构及各种设备管线,若乙方擅自拆改原施施物结构或设备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或造成的事故,(包括罚款)乙方负责恢复并承担损失。(5)、乙方必须无条件接受甲方关于工程安装有关工作安排,电路施工必须为因项目增容而出现的客户断电后期的通电安装服务,必须完成甲方并网验收和调试合格后的并网工作,确保用户家正常用电。第八条竣工验收1、工程竣工后,乙方向甲方提出竣工通知,会同甲方进行竣工验收。甲、乙双方按设计图纸、质量要求、行为规范、安装规范等标准为依据,最后以达到山东**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的验收要求为标准。过到验收条件后,乙方应将工程施工材料归还给甲方。如乙方侵占甲方材料,甲方可对乙方予以材料价格双倍罚款处理,同时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追究乙方经济与法律责任,并立即解除本协议。2、经甲乙双方确认和山东**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验收合格后,双方在验收单上签字确认,甲乙双方各留纸质版或电子版一份,结算方式以每队为单位完成15户后,甲方支付给乙方35%的工程款,甲方在收到山东**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工程款后7个工作日内付清乙方工程款的98%,留2%作为质保金,质保期180天内房顶无漏水、光伏设备支架安装固定措施等未出现质量问题的无息全额返还质保金。第九条违约责任1、甲方或乙方未按本协议条款约定内容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应赔偿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赔偿金按该单项目施工总金额的15%向对方支付。2、乙方不得将其承包的金部工程进行分包。3、乙方特别声明,乙方保证工程质量的情况下,乙方保证优先满足甲方的工程的施工,同时保障不与甲方有相互竞争关系的其他的相类似的产品的公司的合作。第十条解决争议的办法(1)甲、乙双方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甲方有权另找工程队,并收回安装材料等。(2)双方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签订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信友电器公司在合同上加盖印章,乙方***在合同上签字捺印并写明身份证号码及电话。
***雇佣了**等人从事相关设备安装工作,劳动报酬由***发放,约为7000元/40天,即175元/日。2020年8月2日,**在临沭县***家安装光伏发电设备时,未留出安全通道,也未佩戴安全帽等安全防护设施,后从三米多高的架子上摔下受伤,被送往郯城振中医院入院治疗18天,经诊断,**右跟骨粉碎性骨折、右侧跟骰关节脱位、右手舟骨骨折、右外踝骨折、右足部软组织损伤、右腕部软组织损伤。出院后,因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于2020年11月4日诉至一审法院要求信友电器公司及***赔偿其损失,但因其伤情未进行***定,部分赔偿数额无法确定,**于2020年11月13日申请撤回起诉,同时申请一审法院委托机构对其伤情进行鉴定。2020年12月1日,临沂正泰法医***定所作出《***定意见书》,后**于2021年1月6日再次起诉到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一、信友电器公司与***是否为加工承揽关系;二、**的损失应由谁赔偿。关于焦点一。信友电器公司称与***为加工承揽关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的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而双方签订的《**居民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设备安装承包合同》是对居民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项目工程进行施工,并约定了信友电器公司为***提供资质、信友电器公司有权对***在施工过程中打穿屋顶进行处罚、工程价款结算时需预留质保金、***的施工质量需达到案外人山东**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的验收要求等,其形式要件更为符合建设工程合同的特征,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七百八十八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对于信友电器公司称与***为加工承揽关系的主张一审法院不予采信,认定双方为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关系。
关于焦点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承包光伏发电系统设备安装工程后,雇佣**提供劳务,**接受***的指示从事劳动活动,***接受**的劳务并按约定给付报酬,**与***形成雇佣关系。***未向**提供安全防护设施,致**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到人身损害,***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应负赔偿责任。但**作为常年从事相关工作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明知安装条件欠妥的情况下,未留出安全通道、未作好防护措施就进行安装,未尽到谨慎的安全注意义务,对损害的发生亦有过错,应减轻***的赔偿责任。酌定由***承担70%的赔偿责任,由**自负30%的责任。另外,按照《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光伏发电站施工规范(GB50794-2012)》等相关规定,光伏发电系统项目安装、施工需要具有国家规定的资质,但信友电器公司与***在庭审中均称该工程施工无需资质,可见***并不具备相应的资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信友电器公司明知***没有承包光**装工程的相应资质,仍将案涉工程发包给***施工,**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伤害,信友电器公司应当与***对**因伤害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信友电器公司与***签订的合同中关于责任承担的划分问题,系双方的内部约定,信友电器公司未举证证明**对该合同内容知情,故不能免除信友电器公司的连带赔偿责任。
**主张的精神抚慰金过高,一审法院酌情认定为1000元;主张误工费按照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标准进行计算,但***与**均认可劳务费约为7000元/40天即175元/日,故误工费应当按照**的实际收入状况进行计算;鉴定意见书仅示明“被鉴定人**右跟骨粉碎性骨折术后,需择期住院行手术取出内固定物”,并未示明二次手术所需费用的数额,对于该部分费用,可待实际产生后另行主张;营养费与住院伙食补助费不予重复计算。
一审法院认定**合理经济损失:医疗费23560.4元、误工费175元×120天=21000元、护理费82.42元×90天=7417.8元、营养费30元×90天=2700元、交通费200元、伤残赔偿金84658元、精神抚慰金1000元、法医鉴定费1600元,合计142136.2元。由***按照70%的责任比例赔偿,即142136.2元×70%=99495.34元。一审法院判决: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抚慰金、法医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99495.34元;二、山东信友电器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11元,由***负担1111元,由**负担1100元。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相一致,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的规定,本院二审诉讼过程中仅针对信友电器公司上诉请求范围进行审查,无争议的问题不予审查。
承揽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承揽工作,定作人接受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并给付约定报酬的合同。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动独立地为定作人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成果。承揽人独立为定作人完成一定工作,是承揽合同的主要特征。定作人在承揽人提供劳务完成工作成果的过程中,承揽人具有独立性。承揽人只是按照定作人的标准来完成一定的工作,而不需接受来自定作人具体的支配、指示。本案中,从信友电器公司为***提供资质、信友电器公司有权对***违规现象罚款处理等特征看,双方并非承揽关系。上诉人基于承揽关系提出抗辩理由均不能成立。本案事故发生于2020年8月2日,事发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尚未正式施行,上诉人对法律适用提出的理由均不能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信友电器公司明知***没有承包光**装工程的相应资质,仍将案涉工程发包给***施工,**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伤害,信友电器公司应当与***对**因伤害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信友电器公司与***签订的合同中关于责任承担的划分问题,系双方的内部约定,不具有对外效力,不能免除信友电器公司的连带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上诉人山东信友电器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422元,由上诉人山东信友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马 骏
审判员 ***
审判员 武 威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