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泰合民防设备有限公司

山西泰合民防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苏帝武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晋0110民初1429号之一
原告:山西泰合民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新店街165号。
法定代表人:李枫,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女,1980年1月1日出生,汉族,山西泰合民防设备有限公司销售部长,住太原市杏花岭区。
被告:江苏帝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磨头镇卓吾路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西泰合民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帝武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立案。原告山西泰合民防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泰合民防设备有限公司因被告江苏帝武建设有限公司已撤出双方争议工程,双方拖欠款项尚无法确定,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泰合民防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计3050元,由原告山西泰合民防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王亮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温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