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精诚久恒建设有限公司

陕西精诚久恒建设有限公司、陕西凡圣正隆实业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03执保511号 申请人:陕西精诚久恒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沣东新城车**车***9号楼1**2楼西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凡圣正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东关正街70号招商局大厦11楼11E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68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陕西精诚久恒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凡圣正隆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陕西精诚久恒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陕西凡圣正隆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08385.62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于2022年6月9日作出了(2022)陕0103民初6228号民事裁定书准许申请人的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凡圣正隆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具体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二、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马 军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执行员 王 军 书记员 **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