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按撤诉处理用)
(2021)陕0111民初1614号
原告:陕西某某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长河,陕西菲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第三人:***。
第三人:**甲。
第三人:***。
第三人:**乙。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及第三人***、**甲、***、**乙建筑物、构筑物倒塌、塌陷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赤文肖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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