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陕0926民初71号
原告:平利县新奥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平利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途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朗第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平利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平利县新奥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朗第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平利县新奥建材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协商付款为由,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平利县新奥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利县新奥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194元,减半收取4097元,由原告平利县新奥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