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诚坤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唐山曹妃甸诚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唐山市诚坤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唐山恭成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209财保31号
申请人:唐山曹妃甸诚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曹妃甸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唐山市诚坤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开平区。
法定代表人:于百川。
被申请人:唐山恭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曹妃甸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潘士宾。
申请人唐山曹妃甸诚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唐山市诚坤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广场支行账号×××存款210万元。唐山市金日昇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唐山曹妃甸诚达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唐山市诚坤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广场支行账号×××存款210万元。
诉前保全申请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唐山曹妃甸诚达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紫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