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诚坤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唐山市诚坤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民申117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唐山市诚坤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开平区东城路155号。
法定代表人:于百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福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82年4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唐山恭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曹妃甸工业区中日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潘士宾,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
再审申请人唐山市诚坤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唐山恭成科技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2民终51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唐山市诚坤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再审主要称,***没有证据证实***将涉案款项实际用于曹妃甸传感器项目;被申请人***就涉案款项向***出具收据及承诺书完全是其个人行为,与申请人无关,且申请人自始也没有收到***主张出借的涉案款项,申请人不应承担还款义务。故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支持再审申请人的理由。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涉工程由再审申请人唐山市诚坤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包,有证据证明再审申请人唐山市诚坤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进行授权,***在案涉工程中债务,再审申请人应承担相应责任。原审法院综合查明事实,结合全案证据,依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依法裁判,并无不当。综上,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唐山市诚坤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