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诚坤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唐山曹妃甸诚达混凝土有限公司、唐山市诚坤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其他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09财保26号之一

申请人:**曹妃甸诚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曹妃甸工业区中日生态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白俊宝,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卓,河北舜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市诚坤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开平区东城路**。

法定代表人:于百川,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曹妃甸诚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市诚坤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对**恭成科技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保全金额297万元。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曹妃甸诚达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市诚坤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对**恭成科技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297万元。

诉前保全申请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曹妃甸诚达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孙海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唐志华

书 记 员 郑紫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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