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诚坤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曹妃甸区四农场鑫发建筑器材租赁站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09民初883号

原告:曹妃甸区四农场鑫发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四农场建材市场2区3。

经营者:刘士阔,男,1958年2月26日,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刚,河北滨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凤,河北滨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1年5月15日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被告:***,男,1956年9月11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

被告:唐山市诚坤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东城路155号。

法定代表人:于百川,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曹妃甸区四农场鑫发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被告***、***、唐山市诚坤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原告曹妃甸区四农场鑫发建筑器材租赁站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妃甸区四农场鑫发建筑器材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7439元,减半收取计3719.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贾春喜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乔小叶

书 记 员 郑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