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诚坤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冀0205民初1095号
原告:**,女,198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唐山市开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建伟,河北润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石家庄市深泽县。
被告:***,男,196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沧州市运河区。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闫俊丽,河北实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市诚坤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开平区东城路155号。
法定代表人:于百川,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唐山市诚坤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建伟,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闫俊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山市诚坤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00万元并按年利率24%支付自2018年1月28日至全部借款还清之日的利息;2、判令被告唐山市诚坤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而向原告借款,双方及被告唐山市诚坤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7日签订了《借款协议》一份,根据该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400万元,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借款期限从2018年1月28日起至2019年3月27日止,借款利率为年息24%,被告唐山市诚坤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在该协议上盖章。同时该协议还就还款次序、保证范围、违约责任等作出了约定。上述《借款协议》签订当日,原告将400万元借款转账支付至协议约定的被告***银行账户。被告***、***借到前述款项后至今未向原告支付任何借款本息,被告唐山市诚坤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也未承担保证责任。前述款项虽经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至今未付。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二被告对向原告借款400万元的事实没有异议。二被告借款用于唐山恭成科技有限公司项目发放工资,现在工程款一直没有拨付下来,导致二被告没有能力偿还原告款项。二被告正在准备起诉唐山恭成科技有限公司索要工程款,希望原告给以一定还款期限,二被告会尽力偿还借款。
被告唐山市诚坤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月2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借款协议》一份,该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400万元用于支付唐山恭成科技有限公司传感器项目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借款期限从2018年1月28日起至2019年3月27日止,共14个月。借款利率为年息24%。借款利息按月结算,在借款支付给被告***、***的次月起每月的20日前由被告***、***支付给原告,如果被告不能按月归还利息,则利息计入本金复利计算。被告唐山市诚坤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在该协议上盖章。该协议第二条担保约定保证方用唐山恭成科技有限公司传感器项目工程款承担保证责任。即被告***、***不能归还原告借款利息和本金时,被告唐山市诚坤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用唐山恭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的工程款优先偿还此借款合同中的本金、利息及各种费用。保证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出借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同时该协议还约定归还借款时,归还顺序为先偿还利息,再偿还本金。上述《借款协议》签订当日,原告将400万元借款转账至被告***银行账户,被告***出具收条一份载明收到上述400万元借款。被告***、***至今未向原告偿还借款本息。
上述事实有借款协议、个人业务凭证、收条、原、被告当庭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唐山市诚坤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的借款协议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对相关各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已经按照协议约定向被告***、***支付了借款,被告***、***也应按照协议约定按时偿还借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00万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按时偿还原告借款本息,按照协议约定应就未还利息计算复利,但该约定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原告自愿按照年利率24%主张利息,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故对原告主张被告***、***自2018年1月28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利息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借款协议明确约定了被告唐山市诚坤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被告***、***不能归还原告借款利息和本金时,用唐山恭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的工程款优先偿还此借款合同中的本金、利息及各种费用,故被告唐山市诚坤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应为一般保证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被告唐山市诚坤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被告***、***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原告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故对原告要求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400万元,并以4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给付2018年1月27日起至付清全部款项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800元,减半收取计1940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许彩霞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沈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