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05民初1300号
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东流路****楼。
法定代表人:徐礼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祥明,河北国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市诚坤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唐山市开平区东城路**/div>
法定代表人:于百川,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女,1966年9月生,汉族,住唐山市开平区。
被告:王怀勇,男,1966年10月生,汉族,住唐山市开平区。
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市诚坤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王怀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周玉荣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肖 明
书 记 员 刘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