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辰锋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天津市辰锋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天津市环龙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3执7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辰锋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晓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虹,天津唯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津市环龙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秀岭,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辰锋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环龙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作出的(2020)津0113民初61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天津市环龙商贸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给付:1.工程款2380000元;2.截止到2020年12月11日的逾期付款利息413631.02元及自2020年12月1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见判决书);3.迟延履行债务利息;4.案件受理费14447元,保全费5000元;5.因执行产生的费用。以上合计2813078.02元。
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执行中采取的执行措施、强制措施,主要为2021年1月7日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被执行人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申报了财产,其名下有存款1069.76元,有一辆朗行车价值108900元;被执行人的分公司天津市环龙商贸有限公司消费品市场分公司名下无财产;2021年1月8日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首次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存款,无有价证券,无不动产,有一辆大众牌汽车;2021年4月21日本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并未找到其实际办公地点,未发现可执行财产;2021年1月27日、2月19日、2月26日、3月17日、4月8日、4月21日,本院再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查到可执行财产。
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1个进行了冻结,冻结期限一年。于2021年1月11日对被执行人名下大众牌汽车一辆进行了查封,查封期限两年,本院并未实际控制,申请执行人也暂不要求处置。于2021年1月11日对被执行人持有韩奥国创(天津)人工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60%的股权及持有天津市环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96.667%的股权进行了冻结,冻结期限三年,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置。2021年4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2021年4月21日将案件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程庆九
审判员  王 琳
审判员  张 硕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冯赵岩
书记员窦悦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