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辰锋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天津市辰锋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天津市环龙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3民初5701号
申请人:天津市辰锋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北仓镇京津公路437号。
法定代表人:侯晓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虹,天津唯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市环龙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东堤头村。
法定代表人:田秀岭。
原告天津市辰锋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环龙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天津市辰锋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天津市环龙商贸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2761761.44元以内予以查封。申请人天津市辰锋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天津市环龙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2761761.44元或同等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天津市辰锋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晓霞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蔡景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