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辰锋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天津市辰锋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天津天马国际俱乐部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13执73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辰锋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北仓镇京津公路437号。
法定代表人:宗烨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芳,天津唯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津天马国际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双口镇老镇政府院内(原新星焊割工具厂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许广震,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辰锋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天马国际俱乐部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天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津仲调字第0934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2月22日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2022年2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2.2022年2月23日、2022年4月2日、2022年5月10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有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已查封;3.2022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4.2022年6月2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已不实际经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查询财产的情况没有异议,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玉惠
审判员  刘家红
审判员  刘 彬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赵 晶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