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灵(天津)热力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2民终13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热力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独流镇义和街一号。
法定代表人:贾海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广龙,天津朋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中塘镇西正河村村委会东侧。
法定代表人:张晶,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久庆,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迎秋,天津金三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天津)热力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8民初47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津)热力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天津)热力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热力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2510元,减半收取11255元,由上诉人****(天津)热力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曹 静
审判员 郭家骥
审判员 薛 晨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朱晓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