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8民初4007号
原告:****(天津)热力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独流镇义和街一号。
法定代表人:贾海军,经理。
被告:天津市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塘镇西正河村村民委员会东侧。
法定代表人:张晶,经理。
原告****(天津)热力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天津市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原告****(天津)热力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热力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审 判 长 李晓雪
审 判 员 周 新
人民陪审员 王明琴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付娴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