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8执2191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塘镇西正河村村委会东侧。、
法定代表人:张晶,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热力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天津市静海区独流镇义和街。
法定代表人:贾海军,经理。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天津)热力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一案,我院作出的(2020)津0118民初47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于2021年6月1日依法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天津)热力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案款1984061.16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6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等,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天津法院办案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经调查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证券、车辆、不动产、对外投资等财产信息,网络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1个但余额甚微,该案件执保阶段线下冻结被执行人账户一个,现经扣划金额为500474元,扣除执行费7404元后,剩余493070元已发放给申请人。具体被执行人的下落线索及其他财产线索均不清楚,另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具体下落及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爱军
审判员 李建桃
审判员 赵 洁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