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通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1121执29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2月5日生,农民,住甘肃省通渭县。
被执行人:通渭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通渭县平襄镇北街40-1号。
法定代表人:牛军贤,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昌军,男,汉族,1989年3月15日生,农民,住甘肃省通渭县,系牛军贤弟弟。
本院立案执行的***与通渭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本院(2020)甘1121民初73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通渭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前支付申请人工程款210320元,案件受理费2228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从本院执行的被执行人的另案中转入本案执行款60169元,扣除执行费3088元后,剩余57081元(包括案件受理费2228元)已由申请人领取,对于剩余的执行款155467元,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即由被执行人通渭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30日前给付申请人***工程款35467元,于2022年12月30日前给付剩余的工程款12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通渭县人民法院(2020)甘1121民初730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上述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常世勋
审判员 沈子杰
审判员 常志雄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何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