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渭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通渭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通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1121执97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5年5月29日生,汉族,住甘肃省通渭县。
委托代理人:史凤山,系***父亲。
被执行人:通渭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通渭县。
法定代表人:牛军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牛昌军,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执行***与通渭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通渭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履行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甘11民终78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通渭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劳务费及车费共计36673元,承担案件受理费441元,执行费457元。2020年9月30日,被执行人交纳劳务费7114元,执行费457元,10月21日,被执行人交纳劳务费8000元,10月23日,被执行人交纳劳务费851.67元,本院依法冻结并扣划了通渭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48.33元,以上劳务费均由申请执行人领取。2020年10月23日,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通渭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协商,对剩余劳务费20000元,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从2020年11月开始每月30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5000元。如被执行人通渭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执行和解协议确定的时间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甘11民终78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常世勋
审判员  常志雄
审判员  王岳峰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满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