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通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1121执44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10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通渭县。
被执行人:通渭县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通渭县。
法定代表人:牛军贤,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通渭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通渭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本院(2020)甘1121民初10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通渭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3334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340元,并负担执行费40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20年8月6被执行人交纳执行款3340元,案件受理费340元,共3680元由申请执行人**于同日领取,执行费405元被执行人于当日交纳。对剩余的执行款30000元,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通渭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通渭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30000元。如被执行人未按上述期限履行,则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通渭县人民法院(2020)甘1121民初10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常世勋
审判员 常志雄
审判员 王岳峰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何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