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济环境科技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深圳市宝安区福永鑫昌隆净化材料销售部、同济环境科技集团(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6执21326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宝安区*****净化材料销售部,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被执行人:同济环境科技集团(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宝安区*****净化材料销售部与被执行人同济环境科技集团(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06民初252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粤0306执2132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锐钊

审判员  胡 娟

审判员  刘晓丹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邱志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