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1104民初232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女,198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经商,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平彪,江西尚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金建,江西尚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同济环境科技集团(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东光路10号光汇工业园A栋厂房东3楼3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448679P。
法定代表人:尤荣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荣念,男,汉族,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西凤凰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凰西大道1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7697724480。
法定代表人:熊诗雄,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安文,男,196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高强,男,1985年4月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与被告同济环境科技集团(深圳)有限公司、江西凤凰光学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作出(2022)赣1104民初232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同济环境科技集团(深圳)有限公司、江西凤凰光学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24,417.03元或等同价值其他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2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同济环境科技集团(深圳)有限公司、江西凤凰光学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24,417.03元或等同价值其他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同济环境科技集团(深圳)有限公司、江西凤凰光学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24,417.03元或等同价值其他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方文力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吴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