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巴夫利保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威海广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潍坊市巴夫利保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003民初3195号
原告:威海广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环山办文山西路4号。
法定代表人:吕耀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鞠静,山东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市巴夫利保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昌乐县宝昌路1751号亿丰五金机电建材城17号楼12、16商铺。
法定代表人:刘捷,经理。
原告威海广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市巴夫利保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原告威海广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0日以潍坊市巴夫利保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将3940元支付给威海广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威海广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海广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威海广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堂波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隋炘原
书记员时红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