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725执1572号
申请执行人:潍坊市巴夫利保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宝昌路**亿丰五金机电建材城**楼12、16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5798697109W。
法定代表人:吴伟东,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潍坊市巴夫利保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20)鲁0725民初296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1.截止2021年12月3日,通过网络查询所反馈的财产情况,未查得有价值的财产线索;
2.网络查询结束后,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其他财产进行传统查控,并到被执行人居住地进行调查,均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
4.已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高消费措施;
5.申请执行人已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有所了解,不申请律师调查令,不申请采取悬赏公告执行措施;
6.2021年12月3日,本院约谈了该案申请执行人,将该案的执行情况予以通报释明,申请执行人表示理解,同意并书面申请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综上,该案自2021年7月21日立案执行至今,本院已穷尽了执行措施,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后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钟德军
审判员 刘 强
审判员 田 政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执行员 田 政
书记员 冯庆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