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725执保283号
申请保全人:潍坊市巴夫利保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宝昌路1751号亿丰五金机电建材城17号楼,
法定代表人:刘捷,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保全人:***,男,197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保全人潍坊市巴夫利保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我院已作出(2018)鲁0725民初322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保全人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保全人银行存款402659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银行存款402659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钟德军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冯庆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