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703执保594号
申请人:潍坊市巴夫利保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宝昌路1751号亿丰五金机电建材城17号楼12、16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5798697109W。
法定代表人:吴**,总经理。
被申请人:潍坊庆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霞飞路北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37535224015。
法定代表人:季**,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2年8月1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潍坊市寒亭区,现住潍坊市寒亭区霞飞路北首。
申请人潍坊市巴夫利保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潍坊庆鹏置业有限公司、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潍坊市巴夫利保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775010.84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潍坊庆鹏置业有限公司、季**的银行存款1775010.84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详见通知书或清单)。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于辉亮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辛立强
书记员金子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