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锐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与厦门锐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206民初564号
原告:18***,男,198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被告:厦门锐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兴隆路88号A栋708单元
法定代表人:***
被告:***。
原告***与被告厦门锐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7日立案。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王 蕊

二〇一八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郭祉希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