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锐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厦门锐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闽0206民初9079号
原告:***,男,198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被告:厦门锐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法定代表人:崔群霞。
原告***与被告厦门锐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厦门鑫烨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因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予以免交。
审 判 员 张海强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 林惠玲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