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水务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

厦门水务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与厦门水频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闽02民终119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水务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海燕、王聪菲,福建卓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水频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清培,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为帮,福建邦平联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汪清培,男,1975年5月3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吴为帮,福建邦平联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厦门水务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厦门水频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中,上诉人厦门水务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厦门水务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厦门水务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厦门水务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尤    冰    宁
审 判 员 师         光
代理审判员 胡欣二○一六年五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    科    研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三十四条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