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水务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

厦门水视界广告有限公司、厦门水频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闽02民申174号
再审申请人厦门水视界广告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厦门水频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福建博渊堂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厦门水务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20)闽0203民初74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两审终审制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当事人如认为一审判决错误的,应当提起上诉,通过二审程序行使诉讼权利。即当事人首先应当选择民事诉讼审级制度设计内的常规救济程序,通过民事一审、二审程序寻求权利的救济。再审程序是针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可能出现有错误而赋予当事人的特别救济程序。如果在穷尽了常规救济途径之后,当事人仍然认为生效裁判有错误的,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对于无正当理由未提起上诉的当事人,一般不应再为其提供特殊的救济机制,否则将变相鼓励或放纵不守诚信的当事人滥用再审程序,从而使得特殊程序异化为普通程序。这不仅是对诉讼权利的滥用和对司法资源的浪费,也有违两审终审制的基本原则。本案中,厦门水视界广告有限公司签收一审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后,向本院提起上诉。因未缴纳案件受理费而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视为其放弃通过二审程序寻求救济的权利。现又申请再审,明显与其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相悖,故本院对厦门水视界广告有限公司有关一审判决涉及实体问题的再审申请事由依法不予审查。 综上,厦门水视界广告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经审查,上诉人厦门水视界广告有限公司与上诉人福建博渊堂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厦门水频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厦门水务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20)闽0203民初74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审理中,因厦门水视界广告有限公司作为上诉人未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作出(2020)闽02民终4715号民事裁定,按上诉人厦门水视界广告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驳回厦门水视界广告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叶 青 审判员 纪荣典 审判员 林丽珊
书记员 陈虹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