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第三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第二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526民初381号
原告:***,女,197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群众,现住邢台市桥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晓阳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高开区江东三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邢台市第二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邢台市高开区江东三路。
法定代表人:孙双杰。
被告:邢台市第三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邢台市高开区江东三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第二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邢台市第三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