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第三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景海林与邢台市第三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533民初1031号之一
原告景海林,男,汉族,1958年12月4日,邢台市桥东区。
委托代理人:**计,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邢台市第三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邢台市高开区江东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1750299873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本院受理原告景海林诉被告邢台市第三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景海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0元,减半收取335元,由原告景海林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