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第三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景海林与***、邢台市第三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533民初1031号
原告:景海林,男,汉族,1958年12月4日出生,邢台市桥东区。
被告:***,男,汉族,邢台市第三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被告:邢台市第三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邢台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1750299873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景海林诉被告***、邢台市第三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景海林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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