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弘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弘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贵州中纸投资有限公司盘县红果镇银河煤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黔0222民初3207号
原告:云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中安街道清溪社区马路居民小组胡马桥,注册号530325100017271。
负责人:余泽华,系云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德甫,证号32409011100142。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庆东,男1973年11月11日出生,住云南省宣威市。
被告:***,男,1981年6月20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
被告:贵州中纸投资有限公司盘县红果镇银河煤矿,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红果经济开发区银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761369216M。
负责人:周阳伟,贵州中纸投资有限公司盘县红果镇银河煤矿董事长。
原告云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中纸投资有限公司盘县红果镇银河煤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云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德甫,被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贵州中纸投资有限公司盘县红果镇银河煤矿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云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支付所欠原告的建房工程款467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4年,因受煤矿采煤沉陷影响,在原××镇人民政府(现红果街道办事处)的组织下,盘县红果镇人民政府作出对红果镇××、××组的农户共34户人家进行集体搬迁,盘县红果镇银河煤矿出面组织搬迁,由该村民代表周小礼、周怀启等和本村村委会成员邓海平、周阳伟等成立搬迁工程领导小组,负责监督工程质量及工程进度等。原告承建了云沟村老寨子一组、二组搬迁点新农村建设项目工程,并于2014年7月25日与盘县红果镇银河煤矿签订了《云沟村老寨子第一组、第二组搬迁点新农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第五条第一款约定:本工程采面固定综合包干单价总承包,固定综合包干含税单价:按建筑面积1200.00元/㎡。红果镇政府强调:为了银沟村老百姓搬迁,考虑百姓的实际困难,由银河煤矿从仁道上帮助搬迁户每㎡承担600元,村民自筹每㎡600元在上沙建新房。合同第十条第一款约定:本搬迁工程村委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邓海平(村支部书记),副组长:周阳伟(村委会主任)、成员:聂小学(村支部副书记)、姬科平(驻村干部)、周久林(村文书、村民代表)、周怀启(村民代表)、周忠义(村民代表)、周小礼(村民代表)。本搬迁工程村委工作领导小组代表甲方即被告贵州中纸投资有限公司盘县红果镇银河煤矿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力,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签订该合同后原告按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该工程于2015年12月底全部完工。被告于2015年5月30日搬迁到新房(在原告将主体修好时,因是雨季,政府考虑被告等人当时居住的都是危房,故提前搬进新房),被告在该房屋居住已有4年多的时间,被告的房屋面积为244.5平方米,应支付的总价为146700元,已支付工程款100000元,尚欠46700元。红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多次组织处理,但被告等人以红果街道办事处没有履行给他们修建猪圈、牛圈的地点及原告所建的房屋有质量问题为由拒不支付所下欠的房屋工程款。原告为维护的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是:1、周建红不是诉讼主体。2、涉案工程未经验收合格,达不到付款条件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3、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被告贵州中纸投资有限公司盘县红果镇银河煤矿,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原盘县红果镇云沟村一组、二组,因受煤矿采煤沉陷影响,原盘县红果镇人民政府要求对原盘县红果镇云沟村一组、二组***等34户农户进行集体搬迁安置,并安排贵州中纸投资有限公司盘县红果镇银河煤矿组织搬迁,村民代表周小礼、周怀启等和村委会成员邓海平、周阳伟等成立搬迁工程领导小组,负责监督工程质量及工程进度等。2014年7月25日,贵州中纸投资有限公司盘县红果镇银河煤矿作为发包人(甲方)与云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承包人(乙方)签订《云沟村老寨子第一组、第二组搬迁点新农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对工程概况(云沟村老寨子第一组、第二组搬迁点新农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内容及承包范围、合同工期(2014年7月15日至2015年12月31日)、质量与验收标准、合同价款的确定及调整(本工程采面固定综合包干单价总承包,固定综合包干含税单价:按建筑面积1200.00元/㎡。红果镇政府强调:为了银沟村老百姓搬迁,考虑百姓的实际困难,由银河煤矿从仁道上帮助搬迁户每㎡承担600元,村民自筹每㎡600元在上沙建新房。)、付款方式、工程质量保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本搬迁工程村委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村支部书记邓海平,副组长:村委会主任周阳伟;成员:村支部副书记聂小学,驻村干部姬科平,村文书、村民代表周久林、村民代表周怀启、村民代表周忠义、村民代表周小礼。本搬迁工程村委工作领导小组代表甲方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力,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合同签订后,云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按照合同进行施工,工程完工后,***家已于2015年1月期间入住搬迁房屋。2017年3月10日,贵州中纸投资有限公司盘县红果镇银河煤矿、云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盘县红果街道办事处共同在《云沟搬迁工地农户下欠崔庆东工程款明细》中签字确认,其中:周建红家搬迁的房屋面积为244.50平方米,房屋总价146700元,已支付房款100000元,尚欠46700元。因***至今未付清款项,云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云沟村老寨子第一组、第二组搬迁点新农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云沟搬迁工地农户下欠崔庆东工程款明细》、《收据》、《收条》、《情况说明》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盘县红果镇云沟村一组、二组农户的柱房,因受煤矿采煤沉陷影响,原盘县红果镇人民政府要求对原盘县红果镇云沟村一组、二组***等34户农户进行集体搬迁安置,为了方便搬迁工作,原盘县红果镇人民政府安排贵州中纸投资有限公司盘县红果镇银河煤矿组织搬迁,并由村民代表及村委会成员成立搬迁工程领导小组,负责监督工程质量及工程进度等职责。被告贵州中纸投资有限公司盘县红果镇银河煤矿代表被告***等34户农户与原告云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云沟村老寨子第一组、第二组搬迁点新农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告***虽未在合同上签字,但原告云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了被告***等农户的搬迁房屋,被告***支付了部分建房款,并入住房屋,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合同关系,被告***未履行尚欠建房款的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对原告云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张被告***支付尚欠建房款467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原告云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张被告贵州中纸投资有限公司盘县红果镇银河煤矿与被告***共同支付建房款46700元的诉讼请求,因被告贵州中纸投资有限公司盘县红果镇银河煤矿仅代表被告***等34户农户签订合同,并且合同中明确由其承担的部分建房款,贵州中纸投资有限公司盘县红果镇银河煤矿已经履行了支付义务,搬迁房屋建设完工后,被告***已入住搬迁房屋并支付了部分房款,对未支付的款项应由被告***履行支付义务,故被告贵州中纸投资有限公司盘县红果镇银河煤矿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责任,原告的这一诉请不予支持。对于被告辩解案涉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及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案涉房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被告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仅提供了房屋的现状图片,无法确定该房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对于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原告与被告贵州中纸投资有限公司盘县红果镇银河煤矿及原盘县红果镇人民政府于2017年3月10日确认工程款明细表,载明农户包括被告***在内,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100000元,根据盘州市(原盘县)红果街道办事处于2017年4月7日及2020年6月8日出具的“情况说明”,红果街道办曾组织未支付款项的村民调解处理未果,最后一次调解时间系2018年12月,故本案的诉讼时效最早应从2018年12月1日起算,即至2021年11月30日本案超过诉讼时效,原告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未超出上述期限。故对被告的上述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云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房款46700元。
二、驳回原告云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丁 娅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毕专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