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281执3029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弘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中安街道清溪社区马路居民小组胡马桥,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30325589644545L。
法定代表人:余泽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庆东,男,汉族,1973年11月11日出生,住云南省宣威市。
被执行人:***,男,1971年1月15日出生,住贵州省盘州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云南弘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限制高消费。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已经按照和解协议履行20000.00元,本案执行到位标的20000.00元。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属于和解长期履行,本案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黔0281执3029号案件的执行。
若***不按和解协议履行,云南弘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可以申请恢复(2020)黔0222民初32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院也可以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瞿 浩
审 判 员 杨世刚
审 判 员 陈江宁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陈金龙
书 记 员 唐明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