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启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云南启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2922民初403号
原告:***,男,1962年11月24日生,汉族,四川省泸县人,身份证记载住址四川省泸县,现住漾濞彝族自治县。
被告:云南启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下关镇景观大道2号锦溪庄015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010698382665。
法定代表人:李树槐,董事长。
被告:林代彬,男,1969年7月5日生,汉族,四川省泸县人,身份证记载住址四川省泸县,现住云南省永平县。
原告***与被告云南启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林代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漏列当事人、起诉证据不足为由,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云南启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林代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是当事人处分诉权的行为,属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云南启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林代彬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2.0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关志山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袁忠菊
书记员董旭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