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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云南展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2923执20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11月3日生,汉族,云南省祥云县人,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

被执行人云南展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沧市凤庆县凤山镇平村村委会滇红古镇6栋-1号。

法定代表人:王浩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云南昕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金桂苑住宅小区3幢1单元1602号。

法定代表人:李文辉,该公司董事长。

***与云南展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昕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云2923民初157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标的金额为614014.98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但二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调查。经调查,二被执行人有工商登记信息,名下无银行存款、互联网资金、证券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云南昕举建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云南展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云A×××××长城牌车辆,本院已在另案之中进行查封,但未能扣押。因未能查找到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到被执行人云南昕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并委托被执行人云南展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法院对二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均未查找到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二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目前,二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申请的614014.98元全部未能执行到位。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定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永光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丁志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