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02民初6233号
原告:建德市环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大***檀村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梦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华市方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政和街33号金源大厦3幢603、604室。
法定代表人:**连,总经理。
原告建德市环城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华市方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于同年8月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建德市环城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德市环城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庄期春
二○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