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703民初3911号
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东支行,住所地金华市望府街212号。
负责人:**,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支行员工。
被告:金华市方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安文路130号。
法定代表人:**连。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金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女,197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
被告:***,男,1974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
被告:**,女,198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
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东支行与被告金华市方鼎建设有限公司、**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东支行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东支行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影响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东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32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东支行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一月九日
代书 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