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02民初13096号
原告:***,男,197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华市金东区信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金华市方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政和街33号金源大厦3幢603、604室。
法定代表人:**连,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金华市方鼎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070元,减半收取计3035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代书 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