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03民初2149号
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东支行,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光南路668号。
责任人:**。
被告:金华市方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安文路130号。
法定代表人:**连。
被告:**连,女,197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
被告:***,男,1974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
被告:**,女,198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
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东支行与被告金华市方鼎建设有限公司、**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东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东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