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日地建设有限公司

李首道、浙江日地建设有限公司等于承云、朱伟伟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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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82民初16822号
原告:李首道,男,197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鄢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财强,浙江嘉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日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昌盛北路726号。
法定代表人:吕雄安。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琳,北京盈科(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于承云,男,197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
第三人:朱伟伟,男,198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首道与被告浙江日地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于承云、朱伟伟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首道于2021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5(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季东勤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朱向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