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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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521民初4127号之一
原告:湖州飞英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东林镇工业功能区南区(保戈公路北侧,东溪桥南侧)。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京衡(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八里店镇章家埭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州飞英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天民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州飞英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52元、保全费870元、合计1922元,由湖州飞英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
二0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