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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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02民初9215号
原告:金华市路优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安地镇下**10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兰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远鸿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迎宾大道688号浙师大国际交流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金华市路优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远鸿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7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1月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及协议,称双方已达成和解,向本院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金华市路优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等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金华市路优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
本案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金华市路优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六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