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远鸿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远鸿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62054号 原告:浙江远鸿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迎宾大道688号浙师大国际交流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10号院104号楼6层601室。 法定代表人:刘**。 原告浙江远鸿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2年8月25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远鸿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浙江远鸿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审判员 于 婷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