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62054号
原告:浙江远鸿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迎宾大道688号浙师大国际交流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10号院104号楼6层601室。
法定代表人:刘**。
原告浙江远鸿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2年8月25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远鸿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浙江远鸿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审判员 于 婷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