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远鸿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远鸿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702民初4308号 原告:***,女,198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远鸿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迎宾大道688号浙师大国际交流中心1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1742021978L。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原告***与被告浙江远鸿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8月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称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已履行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等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18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2232元[在(2023)浙0702民诉前调5475号案件中交纳],合计诉讼费用54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季诗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