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远鸿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远鸿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62055号 原告:浙江远鸿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浙江远鸿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远鸿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于 婷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