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弘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珩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中弘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清申63号
申请人:广州珩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中锦明街**首层后座**。
法定代表人:林振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益臣,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中弘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燕都路****/div>
法定代表人:魏发胜。
申请人广州珩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中弘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出现解散事由在法定期限内无法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为由,申请本院对中弘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进行强制清算。在本案审查期间,申请人广州珩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经审查,广州珩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自愿撤回对中弘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广州珩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申请人中弘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
审判长  赖鹏有
审判员  石 佳
审判员  黄 晖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超彬
陈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