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弘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中弘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清算组、中弘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破产申请审查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破申53号
申请人:中弘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清算组。
负责人:刘敬华。
被申请人:中弘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燕都路40号102A房。
法定代表人:魏发胜。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天河法院)于2021年4月8日作出(2021)粤0106清申7号民事裁定,裁定受理广州珩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中弘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弘园林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并于2021年4月22日依法指定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担任中弘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清算组(以下简称清算组)。在公司强制清算过程中,清算组发现中弘园林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故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对中弘园林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依法通知了中弘园林公司,中弘园林公司对清算组申请中弘园林公司破产清算无异议。
本院查明:中弘园林公司的成立日期为2004年7月26日,注册号为4400000000457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000764942997A,法定代表人魏发胜,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登记机关为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在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燕都路40号102A房,登记状态为吊销企业,经营范围为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园林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建筑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体育场地设施工程专业承包;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以上项目持有效资质证书经营)。
在公司强制清算过程中,清算组调查到中弘园林公司于中国工商银行广州海印支行开设的银行账户在成为长期不动户前余额为201.18元。除此以外,清算组未发现中弘园林公司存在其他财产。
截至目前,共有3位债权人向清算组申报债权,申报债权总额为746497.33元,清算组经审查,确认债权人广东银达融资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债权金额为334497.67元,对债权人海南建亚律师事务所申报的债权不予确认,对债权人金中天集团有限公司申报的债权暂缓确认。清算组将确认的债权编制成债权表提交债权人、债务人核查,债权人、债务人均无异议。
此外,清算组制作了《关于中弘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报告》寄送给债权人广东银达融资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债权人广东银达融资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回复“不同意自愿免除中弘园林公司财产不足以偿还的经清算组确认的本人债权金额部分”。
综上,清算组认为中弘园林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遂向本院申请对中弘园林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最高人民法院》第32条规定:“公司强制清算中,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时,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除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七条的规定,通过与债权人协商制作有关债务清偿方案并清偿债务外,应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和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现清算组已基本完成中弘园林公司财产的调查工作,根据目前清算结果,中弘园林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清算组向本院申请对中弘园林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中弘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清算组对中弘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陈卫红
审判员  刘 璟
审判员  钟淑敏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罗丽华
黄晓琳